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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19136 篇文书

  • 刘**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持械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在实施部分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交待同种类犯罪,庭审中认罪、悔罪,返还赃款,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 于**、张*等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朝虹、张*和原审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于朝虹、张*参与抢劫两人两次,致一人轻微伤,共计劫取人民币52344.1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参与抢劫一人,劫取人民币29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于朝虹、张*、张*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于朝虹、张*、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对于朝虹、张*、张*犯抢劫罪予以减轻处罚,对三人犯非法拘禁罪再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数罪并罚。依照

    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人陈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持凶器抢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系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退还了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备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法院:津市市人民法院

  • 林**、陈*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陈*、龚*、徐*、林**、林**相互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陈*、龚*、徐*、林**采用暴力殴打被害人,逼迫被害人交出钱财,系主犯,被告人林**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徐*、林**、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分别对被告人林

    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李**、庄**、柳**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柳**供述提出异议,认为李**没有授意庄**、柳**去抢劫;被告人庄**对其本人供述、柳**供述提出异议,认为抢劫是其和柳**提出的;李**及其辩护人、庄**对其他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证据来源合法,供证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综合证明李**授意庄**、柳**实施抢劫并销赃的事实,本院综合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李

    法院:集安市人民法院

  • 怕正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该院认为,被告人怕正王实施盗窃犯罪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王**强奸、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人民币1,800元,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兼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兰**、杨**、张**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杨**、张**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被告人辩解,在盗窃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其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理由,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兰**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兰**未使用暴力相威胁,其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与本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郑*鸿犯抢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遭受经济损失,故应当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其收入情况未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故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相关费用按照其户口性质,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对于附带

    法院: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门浩东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作案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门**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门**辩解其系抢劫未遂,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

    法院: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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